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司類 司法行政部 45.03.28. 臺四五令民字第145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負責人應負違反及損害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 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 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 第五條(票據簽名之責任)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