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
司法行政部 45.03.28. 臺四五令民字第1453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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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負責人應負違反及損害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 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 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 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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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票據簽名之責任)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