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司類 司法行政部 45.06.18. 臺函民字第366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六十一條(股票發行之時期(一))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 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