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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4.03.27. 健保醫字第8400300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條
    特約醫院於保險對象辦理住院手續時,除精神科日間住院外,應留置其健保卡,於其出院 時發還。保險對象入住慢性醫院或精神科醫院,如因不同診療科別疾病,經診治之醫師研 判確須立即接受診療,而該醫院並無設置適當診療科別以提供服務時,得將健保卡交還給 保險對象,供其外出門診;透析病人住院期間,經診治之醫師認定確須立即接受透析,而 該醫院無法提供透析之服務時,亦同。 保險對象住院期間,入住之特約醫院不得以門診方式提供其醫療服務。但入住之特約醫院 限於設備或專長不足,無法提供完整之檢驗(查)時,得以轉(代)檢方式,委託其他特 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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