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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中央健康保險局 84.04.10. 健保醫字第8400233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十條
    保險對象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接受門診、急診或居 家照護服務,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百分之二十。

  • 第六十五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居留證明文 件之非本保險保險對象,自繼續在臺灣地區設籍或居留滿四個月時起,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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