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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衛生類 行政院衛生署 84.6.7. 衛署健保字第84027157號(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保險人於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未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前,經查證及輔導後,得對有能力繳納 ,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暫行停止保險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 、已繳納於投保單位、經依前條規定經保險人核定其得分期繳納,或保險對象於依家庭暴力 防治法之規定受保護期間時,不在此限。 前項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予計收。

  • 第六十條
    保險對象於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接受門診、急診或居 家照護服務,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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