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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教育類 教育部 112.12.08. 臺教人(二)字第1124203584A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八條(初任教師薪級之起敘規定)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0 薪點起敘。 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 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 第十條(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 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 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 敘。

  • 第十一條(教師轉任他校教師之敘薪方式)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 高年功薪時,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超過部分,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予回 復。 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 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二、大專教師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 敘薪級。 公、私立學校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教師時,依第八條規定起敘,並依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提敘薪 級;中小學教師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

  • 第二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初任教師,指第一次接受聘約為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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