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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9.08.20. 法律字第1090351277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稅率)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 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 ,以一處為限。

  • 第五條(稅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 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 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 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 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 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 五、申請程序及其他補充規定 (一)申請程序 1.因故遷出戶籍,於查獲前再遷入者,如嗣後補提申請或經稽徵機關通知三十日 內補提申請者,經查明戶籍再行遷入之日起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准以戶 籍遷入之日作為再次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期,惟戶籍遷出期 間,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通知而逾三十日補提申請者,自申請時適 用。 2.原依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經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 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塗銷信託時亦同。 (二)其他 1.信託土地 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 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 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 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受託人 持有土地期間,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地上房屋拆除改建,亦 准依拆除改建相關規定辦理。 2.下列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 (1)地上建物為非婚生子女之父所有者。 (2)無償借與政黨做辦公室使用者。 (3)供神壇使用者。 (4)地上房屋因火災毀損無法居住者。 3.地下停車場對外開放停車收費,其所占土地不符自用住宅規定。如共同使用部 分由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部分收費,且收益歸共同基金共同使用者,准由停 車位所有權人與管理委員會共同出具切結書,載明各類使用情形之面積,按其 自用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未能提供前述資料,地下停車場之土地仍 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4.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繼承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要件, 得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5.修女會所有之修女宿舍用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第十七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 定。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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