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10.10.21. 法律字第11003512380號
中央法規
- 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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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之一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並得約定此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 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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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專業銀行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得發行金融債券,其發行應準用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 專業銀行依前項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募得之資金,應全部用於其專業之投資 及中、長期放款。
-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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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債券,係銀行依照銀行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 行之債券。其種類包含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轉換金融債券、 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 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客戶,適用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