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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85.04.09. (85)法律決字第08011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提獎辦法)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 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 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 第二十六條(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 第一百六十四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 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 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 第一百六十五條(懸賞廣告之撤回)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 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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