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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7.11.28. 法律決字第0970039215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私菸私酒之定義)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菸酒,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 第五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農業組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合作農場 或其他農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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