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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0078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三十一條(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與中斷)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第一百四十八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 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 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 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 第十七條(學員生公費待遇及津貼)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十八條(學員生之賠償)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 。 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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