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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11.01.04. 交路字第1100037291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一、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 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 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 政府。 五、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六、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 託第三人營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各款之營運期間,由各該主辦機關於核定之計畫及投資契約中訂定之。其屬公用事業者 ,不受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九條之限制;其訂有租賃契約者,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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