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9.09.01. 檔應字第1090005637號函
中央法規
- 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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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費用之收取)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收取費用。
-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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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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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 覽、抄錄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