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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研考類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 110.01.07. 發法字第1092001961號
中央法規
  • 第六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 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 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 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 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 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 第十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條但書第二款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二、自治條例。 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 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生物學、地質學、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之編纂、印製及發行。 三、自然科學展示主題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保養、維修及展示品 之管理。 四、營運行銷、創新與加值應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務、圖書資訊等業務之規劃、研究、 執行及推廣。 五、自然科學教育園區展示、教育、觀光、休閒遊憩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自然科學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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