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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12.26. 農企字第0940169755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農民、原住民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之程序)
    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 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其製酒場所應符合環境保護、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以 一處為限;其年產量並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亦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 及分裝銷售。 依前項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 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其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條件、 產製及銷售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一條
    已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上,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設施原有面積及申請 新增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設置面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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