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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1.03.15. 勞動保3字第1110150148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 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 學校之受僱員工。 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 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 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三、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第九條
    下列人員得準用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三、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前項人員參加本保險後,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 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 且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得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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