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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2.04.21. 勞動條3字第1120147832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 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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