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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12.12.20. 勞動條2字第112014885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 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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