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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9.25. (81)臺勞安三字第30921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高溫作業,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 上之下列作業: 一、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 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三、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 四、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 五、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 六、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 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 前項作業,不包括已採取自動化操作方式且勞工無暴露熱危害之虞者。

  • 第五條
    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 數,間歇暴露者,以二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 業及休息時間。

    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值℃

    輕工作

    30.6

    31.4

    32.2

    33.0

    中度工作

    28.0

    29.4

    31.1

    32.6

    重工作

    25.9

    27.9

    30.0

    32.1

    時間比例
    每小時作息

    連續作業

    25%休息
    75%作業

    50%休息
    50%作業

    75%休息
    25%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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