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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兩岸行政類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2.04.01. (八二)陸法字第161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 ,由其遺族具領。 前項撫慰金,以其核定退職年資及死亡時月支歲費或研究費數額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職酬勞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職酬勞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 當於一年歲費或研究費數額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各該民意機關具領 ,作其喪葬費或紀念活動所需之用。

  • 第一條(立法目的)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 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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