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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兩岸行政類 行政院 107.06.28. 院臺規字第1070179431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三條(管轄權之變更)
    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其管轄權 已依組織法規或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暫行組織規程加以變更,相關之業務法規未及配合 修正時,由行政院逕行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其屬原機關精簡者,行政院於必要時並得以命 令停止其精簡部分業務之辦理。 原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裁撤,相關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該機關所掌理之事項, 由行政院以命令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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