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6.26. (八九)公處字第105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六條(事業之結合)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 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 第十一條(事業結合之申請許可)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三、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 。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

  • 第十三條(違反許可處分之處罰)
    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為結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 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 要之處分。 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所為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 歇

  • 第十九條(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 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

  • 第四十條(違法結合之行政罰)
    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為結合者,除依第十三條規定處分外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