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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08. (八九)公貳字第8812822-00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轉售價格限制之防止)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 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 第四十一條(限期停止或改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

  • 第四十四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依前四條規定所處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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