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30. (八九)公參字第8903455-003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
第二十三條之二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 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 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 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
第四十四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依前四條規定所處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
第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之報備內容如有變更,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單位製造、 進貨或勞務成本外,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 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六月報備其上年度銷售商品之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