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5.28. (九十)公處字第074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公平交易法
-
第八條(多層次傳銷之意義)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 、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
第二十三條(多層次傳銷之禁止態樣)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 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
第二十三條之四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及對參加人之告知、參加契約內容及與參加人權 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除本法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
第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之報備內容如有變更,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單位製造、 進貨或勞務成本外,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 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六月報備其上年度銷售商品之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