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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6.28. (九十)公參字第8915802-00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之四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及對參加人之告知、參加契約內容及與參加人權 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除本法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第四十一條(限期停止或改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 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 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

  • 第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 契約應 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項。

  • 第十四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 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載明。

  • 第十八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參加人 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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