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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7.12. (九十)公參字第8914600-00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之四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及對參加人之告知、參加契約內容及與參加人權 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除本法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 第七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之報備內容如有變更,除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單位製造、 進貨或勞務成本外,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 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六月報備其上年度銷售商品之單位製造、進貨或勞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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