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類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0.07.27. (九十)署巡訓字第0900009439號函
中央法規
- 海岸巡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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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 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 前項以外巡防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第四條所 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巡防機關前二項以外之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前三項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辦法 由行政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