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類
海岸巡防署 98.11.19. 署巡檢字第0980012638號
中央法規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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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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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海岸管制區範圍)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 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之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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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海岸管制區之分類)
前條海岸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左列二種: 一、海岸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海岸特定管制區:於規定時間內,開放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 等活動之地區。 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哨,由海防部隊執行檢查、管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