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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海巡類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98.12.10. 署人任字第0980020709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 代役人員。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之常備兵後備役、補充兵列管或替 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十八歲至三十二歲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前項第一款服替代役人員,指於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替 代役人員。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或國中畢業具特殊之體能、技能或專長。 三、體格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附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 五、未判處徒刑或未受感訓、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等保安處分之宣告。但符合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少年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六、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經國防部、各司令部依考評結果,核 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三年。 七、後備役人員,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未滿七年,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 上,且未一次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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