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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107.09.05. 院台廳民一字第107002469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 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 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敘情形等事項之審 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 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 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候補法官調地方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候補法官年資。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 第二十四條
    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


  • 二十四、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三)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四)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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