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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10.08.13. 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19873號
中央法規

  • 三十七、二件以上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 得分由同一股辦理;已分歸數股承辦者,得簽請併由一股辦理, 並得合併辯論、裁判。 前項併案股與被併案股之補分或折抵案件標準,由各法院定之。

  • 第二百零五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 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 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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