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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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法律適用順序)
有關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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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協助事項範圍)
得依本法請求或提供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取得證據。 二、送達文書。 三、搜索。 四、扣押。 五、禁止處分財產。 六、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 七、犯罪所得之返還。 八、其他不違反我國法律之刑事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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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我國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之程式及途徑)
向受請求方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檢附符合受請求方所要求之請求書及相關文件,經法 務部轉請外交部向受請求方提出。但有急迫或特殊情形時,法務部得逕向受請求方提出請求 ,或由法院副知法務部,檢察署經法務部同意後,向外國法院、檢察機關或執法機關直接提 出請求。
-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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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五條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 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外國機關調查證據,雖違背該國法律,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仍 有效力。
- 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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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送達、期日、期間、證據之準用)
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 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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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法律準用之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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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法律準用之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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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三、(囑託外國調查)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 其他機構、團體為調查者,應報請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辦 理,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應報 請司法院轉請外交部辦理。(民事訴訟法二九五、三四0) 囑託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或協定之地區或國家調查證據者 ,應依所簽訂之協議或協定辦理。(例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 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駐臺北越南 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 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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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人證、鑑定、通譯、勘驗、證據保全、搜索及扣押之規定 ,於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