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11.04.14. 秘台廳民一字第1110011376號
中央法規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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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 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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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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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 者,亦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