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111.05.17. 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4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商業事件範圍)
    本法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 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 商業訴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 一、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二、因下列事件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且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者: (一)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詐欺、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不實、未交付公開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不實、違法公開收購、操縱市場、短線交易、內線交易、不合營業 常規交易、違法貸款或提供擔保。 (二)期貨交易法之操縱市場、內線交易、期貨交易詐欺、公開說明書不實、未交付公 開說明書。 (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虛偽、詐欺、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公開說明書不 實、未交付公開說明書。 (四)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不實、未依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或 投資說明書。 (五)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不實、未依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 或投資說明書。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 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 保護法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四、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五、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且公司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非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六、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 股公司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生民事法律關係之爭議,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 以上者,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商業非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非訟事件。 與第二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訴訟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 訴。但專屬於其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 第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調整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