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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11.07.07.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09545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權限劃分之訂定)
    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由 司法院定之。 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

  • 第七條(事務分配)
    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 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 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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