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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11.12.01. 秘台人五字第1110032703號
中央法規
  • 第5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遷調: 一、辦理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尚未審結。但已能預定 於一定期間內審結者,得延展其報到日期。 二、最近二年曾因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稽延,經 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仍未改善。 三、自年度調動日起回溯五年內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地區調動二 次以上。 四、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或其所屬法院事務 分配相關規定,已不得變更院內現辦事務。 五、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服務期 間尚未屆滿。 前項第一款但書所稱一定期間,以不逾年度調動日四個月為限。


  • 一、辦理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尚未審結。但已能預定於一定期間內審結 者,得延展其報到日期。 (一)本款所稱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指自案件繫屬之日起至遷調當年度法務部司法官 訓練所(以下簡稱法訓所)司法官班結訓分發日止,已繫屬於同審級法院逾五年之 遲延案件;因案情繁雜(難)經核可視為不遲延之案件者,亦同。 (二)本款所稱重大、矚目案件,定義如下: 1.民事案件: (1)國家賠償、勞資爭議、證券金融、工程糾紛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以下同)一億元以上,並經各法院院長認定為矚目案件者。 (2)總統、副總統、直轄市、縣(市)長或中央民意代表之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之 訴訟案件。 (3)第一點及第二點以外之其他民事案件,經法官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會) 認定為重大、矚目案件者。 (4)各法院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社會矚目程度,經敘明具體理由,認 定為重大、矚目案件者。 2.刑事案件: (1)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使用不正之方法, 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害法益合計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 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2)被告為縣(市)長級以上政府首長或中央、縣(市)民意代表之貪污、賄選案 件。 (3)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內亂罪、外患罪、刑法第一百十六條之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案件。 (4)第二審法院受理經第一審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 (5)下列刑事案件,報經各法院院長認定者: 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介入公共工程之案件。 案情繁雜或社會矚目之貪污案件。 案情繁雜或社會矚目之賄選案件。 特別停分案件。 其他犯罪手段殘酷、所生損害重大或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引起公眾關注之案 件。 3.行政訴訟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停止訴訟之案件不在此限: (1)當事人(含參加人)人數合計達三百人以上。但提出遷調申請書時,如有共同 訴訟代理人時,其人數以訴訟代理人之人數計算之。 (2)案件於法院收案件前一年,在原處分或訴願階段,其相關行政爭訟之爭議,曾 經國內四大報(自由、蘋果、中時、聯合)中三家於同日刊登於頭版者。 (3)各行政法院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社會矚目程度,經敘明具體理由 ,認定為重大、矚目案件者。 4.智慧財產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停止訴訟之案件不在此限: (1)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案件(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自為實體判決 者,比照認定):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達一億元以上。 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法院應就權利有效性自為判斷之 情形,且案情特別繁雜。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社會矚目程度,經敘明具體 理由,認定為重大、矚目案件者。 (2)智慧財產刑事訴訟案件: 扣案侵權物品達一萬單位以上。 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被害法益達一億元以上。 各法院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社會矚目程度,經敘明具體理由, 認定為重大、矚目案件者。 (3)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 有爭議之專利請求項達五十項以上。 專利舉發案件所檢附之獨立證據(不含補強證據)達三十件以上。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社會矚目程度,經敘明具體 理由,認定為重大、矚目案件者。 5.少年案件:準用刑事案件之定義。 6.家事案件: (1)曾經國內四大報(自由、蘋果、中時、聯合)中三家於同日刊登於頭版者。 (2)家事案件,其訴訟標的金額在一億元以上,並經各法院院長認定為矚目案件者 。 (3)各法院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社會矚目程度,經敘明具體理由,認 定為重大、矚目案件者。 (三)依本款規定限制案件承辦法官之遷調時,應審酌法官參與情形、案件進行階段、繁 雜矚目程度、遲延難結原因、繫屬受理時間、法院人力配置等情形,認如予以遷調 恐影響案件妥速審結之虞時,得不予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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