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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11.23. 公保字第9006534號書函(二)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七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 第一條(職掌及法律適用順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三十九條
    (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審理程序,公懲會合議庭必要時得裁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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