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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國庫署88.3.16.台庫三字第88187216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條(兌付有效期間)
    本公債各期、次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 者,不再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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