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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國庫署 97.08.07. 台庫五字第0970037326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六條(罰則)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 ,得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 前項情形,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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