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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原住民類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5.09.12. 原民土字第10500517182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條
    原住民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其面積應以申請時戶內之原住民人口數合併 計算,每人最高限額如下: 一、依第八條設定耕作權之土地,每人一公頃。 二、依前條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每人一點五公頃。 前項耕作權與地上權用地兼用者,應合併比例計算面積。 依前二項設定之土地權利面積,不因申請後分戶及各戶人口之增減而變更;其每戶面積合計 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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