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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原住民類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9.12.18. 原民土字第1090072480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十條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 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每人一公頃。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每 人一點五公頃。 三、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每戶零點一公頃。 四、其他用地,其面積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 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土地得合併計算面積,其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 第八百三十二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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