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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原住民類 原住民族委員會 111.11.15. 原民綜字第111005867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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