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工務類
20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27.簽見
- ※出具同意變更使用執照申請人之同意書,性質上僅係使用方式之變更,尚不涉及不動產之處分,故並非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所稱之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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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15.簽見
- ※為佐證及確保施工品質,乃要求應同時檢附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差勤紀錄表,以供查核,核屬主管機關職權之正當行使,並不違反行政法「禁止不當結合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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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8.簽見
- ※故本案除有上開但書規定之情形外,雙方區分所有權人有共同修繕破裂水管之義務,如一方拒絕協同修繕,則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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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8.17.簽見
- ※本案貴局新建工程處預定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抽水站之用地提供予○○宮作為宗祠使用,除符合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但書所規定之情形者外,似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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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7.14.簽見
- ※關於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予特定人建築房屋,特定人應得依約於該土地上建築房屋,原土地所有人之權利行使即因而受限制。故從法律行為外觀而言,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應係上揭說明所稱之「負擔行為」,而屬「廣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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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7.4.簽見
- ※對於建造執照係分別申請,實際卻為整體開發之建築案,其個別建築基地應合併計算全部基地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後,始審查其應否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俾免造成不公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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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6.17.簽見
- ※假處分所禁止為之處分行為,其標的為共有土地持分權利,並非共有土地標的物本身,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二條係就共有土地標的物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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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6.17.簽見
- ※依土地法第二三五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本件土地及地上物既已徵收補償完竣,則其權利已消滅。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本府得進入土地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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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6.16.簽見
- ※活動棚架非建築法上之違建物,活動車輛若其長時間並未移動,而經常固定放置於一定處所,得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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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6.15.簽見
- ※行政處分既經當事人提起訴願並經駁回在案,如事後仍認原處分有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尚非不得本於行政權之作用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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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6.13.簽見
- ※人民聲請之許可案,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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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5.29.簽見
- ※拆遷補償辦法第三十七條有關安置之規定,係以既有住戶為適用範圍。而所謂「既有住戶」,似應指現實住居於被全部拆除之建築物內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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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3.24.簽見
- ※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其立法目的係在補助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該建築物地下室並非供人居住之用,其係供防空避難之用,毋需再就地下室部分另發給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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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2.29.簽見
- ※合約六倍扣款係屬違約金之性質,基於誠信原則及參照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違約金得由法院予以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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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2.24.簽見
- ※為進一步加強確保公共安全,避免對山坡整體發生重大衝擊影響,亦可本於上述核可之行政裁量權,對於本案開發量體(容積率等)再加以適度限制,並非必然必須核給全部允建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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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2.19.簽見
- ※雙方所簽訂之合約書補充條款,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修改原合約條款,就修改變更之部分,自有優先適用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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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6.簽見
- ※違章建築雖經法院查封,行政機關如認該違章建築應行拆除,仍可本其行政權之作用,予以拆除,勿庸函請法院予以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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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24.簽見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不稱職時,區分所有權人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改選管理委員、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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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11.簽見
- ※公用地役關係之,其本質乃係一公法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之性質不同,故既成巷道為人侵害,自不得本諸公用地役關係,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恢復巷道之訴,地方政府僅得以公權力加以排除,如有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2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簽見
- ※如新法規已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即應適用新法規,因此本件基地如確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依上開說明,屬新法規禁止聲請事項,就建造執照申請案之審查,原則上似亦應適用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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