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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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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工務類

221筆,共12頁,目前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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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7.14.簽見
  • ※關於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予特定人建築房屋,特定人應得依約於該土地上建築房屋,原土地所有人之權利行使即因而受限制。故從法律行為外觀而言,土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應係上揭說明所稱之「負擔行為」,而屬「廣義之處分」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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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6.17.簽見
  • ※依土地法第二三五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本件土地及地上物既已徵收補償完竣,則其權利已消滅。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本府得進入土地內工作。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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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1.11.簽見
  • ※公用地役關係之,其本質乃係一公法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之性質不同,故既成巷道為人侵害,自不得本諸公用地役關係,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恢復巷道之訴,地方政府僅得以公權力加以排除,如有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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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簽見
  • ※如新法規已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即應適用新法規,因此本件基地如確位於高度環境敏感地區,依上開說明,屬新法規禁止聲請事項,就建造執照申請案之審查,原則上似亦應適用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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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筆,共12頁,目前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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