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交通類
6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8.29.北市法一字第09431551500號函
- ※有關賣場附設道路外私人停車場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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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8.10.北市法一字第09431407200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送達事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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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8.09.北市法一字第094313972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辦法」規定援引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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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7.12.簽見
- ※有關本市代檢廠新增跨區代收外縣市車輛第17條違規罰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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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7.07.北市法一字第09431008300號函
- ※有關繪設「消防通道」標字,並以市府公告方式據以執行拖吊取締告發之適法性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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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6.21.北市法一字第09431080700號函
- ※有關遊動廣告之「指於車」及「設置」定義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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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6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6.01.北市法一字第09430901800號函
- ※本市聯營公車學生軍警優待票與全票價差由政府補貼之適法性及執行程序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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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4.15.北市法一字第09430586300號函
- ※債務因不完全給付,債權人得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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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3.14.北市法二字第09430356600號函
- ※行政機關對外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應依其實質上是否係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認定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而不拘泥於其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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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2.14.北市法二字第09430188000號函
- ※查封之不動產係由債務人,或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將影響債務人管理、使用權是否應先經法院許可而有所不同;前者得依不動產原來之用途或使用狀態管理使用,但不包括債務人於查封後始為之出租、委託經營等行為;後者如停車場經營登記申請書未檢附經法院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貴處可主動以函文向執行法院查證或請申請人提出,俾便確認停車場之經營屬執行法院許可之範圍,以避免產生違背法院查封標示效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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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1.4.簽見
- ※有關93年度本市聯營公車票價差額補貼各路線優待票刷卡比例暨實施期程,涉及人民(公車業者)實體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及喪失,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亦即宜自新比例公布後,始得向後生效
7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2.28.北市法一字第09331917800號函
- ※有關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爭議問題之處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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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2.21.簽見
- ※有關臺灣鐵路管理局函本府有關積欠代辦看柵工人事費用,擬自委託代辦工程結餘款抵繳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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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09.08.簽見
- ※有關停管處所管第十一處堤外停車場颱風來襲期間未駛離車輛移置措施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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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12.10.北市法一字第09231366600號函
- ※可歸責廠商事由致解除契約,其重新發包所生之損害,倘係屬有相當因果關係,且重新發包方式係於合法範圍內之「必要合理措施」時,則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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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10.23.北市法一字第09130761700號函
- ※本市監理處委託代檢廠商檢驗車輛,係代表本府行使公權力,其與本市監理處簽訂之合約,應屬行政契約,建請本市監理處於代檢合約中,增訂有關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之約定,並報經市長認可;爾後如有強制執行之必要時,得依該行政合約及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從而,似無至法院辦理公證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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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2.15.簽見
- ※本件訴願決定為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其所持法律見解自有拘束原處分機關之效力。又本件似不涉及本府重大政策之變動,從而似以遵照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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