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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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3.14.北市法一字第09430242600號函
- ※旨揭地點既為私有之法定空地,尚非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似非合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道路,故似無該條例之適用。惟依據「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無證或妨害交通、安寧秩序攤販之取締,由本府警察局負責。」據此,貴分局對於無證營業之攤販,得依前揭攤販管理規則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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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1.9.24.北市法一字第09130692700號函
- ※占用道路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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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4.19.簽見
- ※電信法第四十七條對專用電信之管理係基於電波管制之目的,為防免產生電波相互干擾問題,與人民基本權利無涉,故與刑事訴訟法上毒樹果實理論(fruitsofthepoisonoustreedoctrine)強調刑事蒐證過程不應侵及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係屬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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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28.簽見
- ※在公法上,其債權債務之性質原則上並非不許抵銷。且其抵銷不問係以私法上債權對於公法上債權,或公法上債權對於私法上債權為抵銷,均為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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