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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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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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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3.1.簽見
  • ※公用財產應不得查封,故建請本府財政局宜同時檢附相關證據,證明公用事實,申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撤銷查封,或由地政事務所敘明上開公用情形屬依法不得查封之土地,函請該處回復是否撤銷查封或仍應續為查封登記,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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