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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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簽見
- ※土地法第五十九條所定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其中所稱「權利」,乃指與登記標的之建物有關之物權而言,不包括因債之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在內
- collections_bookmark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