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外交類
21
- 外交部 100.08.19. 外條二字第10001196950號
- 有關日本是否承認我國法院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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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外交部 100.06.27. 部授領一字第1006602998號
- 公告外交部委辦「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人別確認作業之戶政事務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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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外交部 100.04.18. 部授領一字第1006601576號
- 增列高雄市旗山區戶政事務所為「護照申請親辦試辦計畫」試辦縣(市)與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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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外交部 100.02.23. 部授領一字第1006600753號
- 外交部公告自100年3月1日起,試辦首次申請護照應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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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僑務委員會 100.01.03. 僑證服字第09930427641號
- 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及增訂柬埔寨部分,因施行期間於99.12.31屆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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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外交部 99.10.13. 部授領二字第0996801411號
- 委託代為核發符合准於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資格之外籍人士臨時入國許可單事宜,並自99.10.3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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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外交部 99.09.13. 部授領一字第0996604262號
- 7.歲以上未滿14歲,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護照而未親自到場者,其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規定,應檢具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係指健保卡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或(及)其他經本部認可,可資證明其身分且附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並自本(99)年9月30日起生效。
31
- 外交部 99.07.21. 部授領二字第0996800938號
- 修正外交部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籍人士得逕行撤銷或廢止其原持有簽證之適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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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外交部 99.07.09. 外歐四字第09918030010號
- 為符合在臺實施「歐盟簽證規則」保險新制,我國申請簽證須符合歐盟簽證規則之旅行醫療保險證明,即保額至少3萬歐元、給付後送費用、保險公司總部或再承保之保險公司應設於歐盟會員國境內、承保之保險公司須直接給付醫療費用予歐洲當地醫院等,惟不限任何國家保險公司出具符合歐方規定之旅行醫療保險證明
33
- 外交部 99.06.23. 部授領二字第0995122432號
- 主旨:公告本部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對外籍人士得撤銷或廢止其原持有簽證之適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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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外交部 99.06.23. 部授領二字第0996800737號
- 主旨:本部自即日起停止委託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對外籍人士得撤銷或註銷其原持有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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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外交部 99.01.12. 外條二字第09801267410號
- 護照申請人如能提繳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且無喪失我國國籍後再准予核發護照等情事,其持有我國護照即屬具有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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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務委員會 98.12.21. 僑證服字第09830421411號令(廢止)
- 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公告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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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 98.09.23. 部授領三字第0987000502號
- 關於民眾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文件回國申辦各項事宜時,為避免造成國人對政府間行政不協調之困擾,建請教育部檢視現行各項法規命令,並參酌前述意旨修正,並另轉知轄管機關(構)、學校於受理各項申請案時,倘要求國外文件應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則該中文譯本除可由我駐外館處驗證原文件時一併驗證外,亦可於原文件經外館驗證後,由國內公證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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