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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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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交部 99.09.13. 部授領一字第0996604262號
  • 7.歲以上未滿14歲,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護照而未親自到場者,其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規定,應檢具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係指健保卡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或(及)其他經本部認可,可資證明其身分且附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並自本(99)年9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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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交部 99.07.09. 外歐四字第09918030010號
  • 為符合在臺實施「歐盟簽證規則」保險新制,我國申請簽證須符合歐盟簽證規則之旅行醫療保險證明,即保額至少3萬歐元、給付後送費用、保險公司總部或再承保之保險公司應設於歐盟會員國境內、承保之保險公司須直接給付醫療費用予歐洲當地醫院等,惟不限任何國家保險公司出具符合歐方規定之旅行醫療保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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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交部 98.09.23. 部授領三字第0987000502號
  • 關於民眾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文件回國申辦各項事宜時,為避免造成國人對政府間行政不協調之困擾,建請教育部檢視現行各項法規命令,並參酌前述意旨修正,並另轉知轄管機關(構)、學校於受理各項申請案時,倘要求國外文件應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則該中文譯本除可由我駐外館處驗證原文件時一併驗證外,亦可於原文件經外館驗證後,由國內公證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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