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拓
展海外貿易,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北市補助
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本市工商
團體及廠商透過參與國際展覽或相關貿易活動,協助廠商爭取海外訂
單,特訂定本須知。 -
二、補助對象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於本
市立案且稅籍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機
關、學校、政黨、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
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二)廠商: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於本市完成登記
之營利事業,但不包括登記於本市之分公司或外國公司。
工商團體應以組團方式申請本計畫補助,其團員須至少包含三家本市
廠商,且團員不得再以個別廠商或其他工商團體申請案之團員名義申
請本計畫補助。
同一工商團體或廠商每年度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申請案內容已獲國內
外政府機關補助,或為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
不得重複申請或取得本計畫補助。
工商團體或廠商於二年內曾經政府機關停止受理申請補助者,不得申
請本計畫補助。 -
三、補助類別及內容:
(一)本計畫補助類別、各類別補助條件、補助項目、補助額度及其
他注意事項,另由本局公告之。
(二)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實際補助金額將視當
次申請案件總金額及審查結果酌予調整。 -
四、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補助案執行期間及補助審查標準,由本局公告
之;本局得視受理情形公告延長受理申請期間或再次公告受理申請。 -
五、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
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含經費編列明細表)。
3.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申請資格不符或檢附文件不齊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仍
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三)為確保申請案審查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局得邀集專家學者至
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依據補助審查標準進行審查,並召開審
查會議以共識決方式擇優決定補助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
(四)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
(五)審查小組成員於申請案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該申請案之審查。 -
六、補助案變更:
(一)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行日前十五日(獲核定
補助案開始執行日在本局核定函通知日前者,應於通知函送達
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各
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變更申請書。
2.計畫書變更對照表(含經費調整對照表)。
3.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檢送文件不齊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或補正不
齊全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三)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補助案申請變更次數以一
次為限。
(四)本局得就補助案變更內容是否符合或維持原補助目的,予以准
駁或酌予扣減補助款。
(五)變更應注意事項:
1.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補助案內容,不予補助。
2.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受補助單位未於期限向
本局申請補助案變更,本局不予補助。
3.因非不可歸責或非不可抗力之事由,補助案申請變更次數超
過一次,第二次起每次扣減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五。 -
七、結案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案執行完成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若於本局
核定補助前即已執行完成者,應於核准函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
內),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
請:
1.結案核銷申請書。
2.成果報告書(含經費收支結算表)。
3.支用單據(含支用清冊、黏貼單據用紙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
4.領據。
5.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6.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檢送文件不齊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或補正不
齊全者,本局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執行期間內(包含核銷完成前)未符合本
須知第二點資格者,本局不予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請款金額如超過補助案實支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
超過部分本局不予補助。
(五)核銷應注意事項:
1.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受補助單位未於期限內
向本局申請結案核銷,本局不予補助,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
二年。
2.受補助單位應確實執行核定之補助案內容,除因不可歸責或
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如實際執行情形低於核定補助案內容百
分之八十,本局將酌予扣減補助款,計算方式由本局公告之
;如實際執行情形低於核定補助案內容百分之五十,本局不
予補助,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
3.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
實性負責,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詳列支出
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如有不實,受補助單位應負相關
責任。
4.受補助單位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
法令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及銷毀。如經發現未確
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受理申請補
助一年。
5.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 -
八、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
行之三十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放棄本計畫補助、停止執行全部或
部分補助案內容者,本局不予補助,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受補
助單位未通知本局或未依限書面通知本局放棄本計畫補助、停止執行
全部或部分補助案內容者,本局不予補助,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二年
。
受補助單位不得將本局審查結果或核定補助金額作為放棄本計畫補助
或停止執行全部或部分補助案內容之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事由。 -
九、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經
查證屬實,本局將視情節輕重,不予補助或命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
補助款,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五年,涉及違反刑事法律之相關規定者
,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補助案重複取得國內外政府機關補助(含本計畫重複補助),
或為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
(二)檢送之各種申請文件、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內容有隱匿、虛偽
、造假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等不實情事。
(三)補助款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或欺騙等情事。
(四)未經本局同意,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
、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五)其他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
十、應注意及配合事項:
(一)補助案之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之。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須於補助案結束後一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
成果發表,並作為往後年度補助審查之參考項目。
(四)受補助單位所提供之文字、照片、影音等物件,本局基於公益
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受補助單位不得拒
絕。
(五)本局或相關審計單位得派員實地稽查補助案執行及經費動支之
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六)本須知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七)本須知所稱日數,均以日曆天計算。
(八)本計畫原則以網路申辦方式向本局提出各項申請,惟本局得視
實際需求開放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申請。送達時間計算方
式如下:
1.網路申辦:以完成網路申辦之時間戳記為憑。
2.掛號郵遞:以郵戳日期為憑。
3.專人送達:當日下午 5時以後送達者,視同次日送達。
(九)本須知所稱不可歸責之事由:如主辦單位取消或延期…等。
(十)本須知所稱不可抗力之事由:如疫情、天災、戰爭、暴亂、禁
運、政府法令限制…等。
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16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12)府產業工字第112303663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五點至第七點、第九點,並自112年11月29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推展貿易計畫申請須知)